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根据会员种类,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即为学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徽。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及技师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从事有色金属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并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并可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信息;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先受聘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评议、鉴定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单位会员
(一)与有色金属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经申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单位会员,并由本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权利和义务
1、优先获得学会组织的各种技术服务;
2、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各种刊物、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
3、优先派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国际技术交流、学术会议、技术考察、技术培训等方面活动,费用优惠;
4、可委托学会进行技术咨询,举办科技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5、享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6、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会工作,并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在经济上适当资助学会工作;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外籍会员
(一)从事有色金属科技工作、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国外科技工作者,或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即成为学会外籍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二)权利和义务
1、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在学会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优待;
3、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受到优待;
4、支持学会工作,主动寄赠刊物、资料,协助学会开展国际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经提示,1年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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